国际航协:2020年全球航企股价同比跌三成
2011年,美国联邦国会通过《食品安全现代化法》,[3]赋予FDA较大的权力用以提升执法的威慑力,目标在于改进发现与回应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
1.实行以上率下,三级联动推进改革。要注重在工作模式、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上寻找突破口,通过配备法官助理、行政事务助手、简化公文审批流程、行政事务集中管理、精简压缩会议文件等配套性举措,尽力保证院庭长的办案时间和精力。
如贵州法院把以案定额、以案定补相结合,坚持人案匹配的基本原则,根据案件量和办案绩效作为分配员额和发放补贴的依据。(三)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贵州花溪法院设置1+1+1和1+2+2两种不同模式的审判团队。必须深刻认识到改革举措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科学统筹各项改革的顺序和进程,把握好推进的节奏和力度。先行先试改革举措,为改革积累经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试点法院普遍探索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1+1+11+2+13+2+3等不同模式在地方得到探索实践。采取何种审判组织模式,如何配置审判组织内部人员,需要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审级、人员、案件、编制等实际情况确定,绝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照搬照抄其他法院模式。三是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全部实现集中。
二是向当事人释明,指导当事人到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此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准一些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推进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涉及审判质效、两便原则、审判队伍、司法保障、司法权威、区域治理等关键问题。比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出,集中管辖后,行政案件起诉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提交起诉状,也可以向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由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代收代转,还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查、释明、登记立案。
按照属地原则,行政申诉信访案件的责任主体通常是案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信访维稳的组织领导工作则在当地党委领导下进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行政案件的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坚持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
四是集中管辖法院办理除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外的其他案件。因此,即便当事人仍坚持在原管辖法院起诉,原管辖法院也不审理该案件。从全国首批设立的北京、上海两家跨行政区划法院运行看,总体效果明显,但是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上还尚不清晰。[6]程琥:行政审判专门法院: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的关键,载《学习时报》2015年10月29日第4版。
如果公正司法得不到保障,即便在群众家门口搞审判也无济于事。(五)坚持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提供释明指导相统一 从试点地区看,对于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要求在原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标准也不一致。审判队伍专业化和稳定性是行政审判的根本所在,跨区域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必须依靠专业化的法官承担审判任务。[9]程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我国行政法院设置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部分行政案件施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公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部分一审行政案件施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以天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四中院、上海三中院均是依托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特殊重大行政案件。
比如,四川省眉山市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将其他法院原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件审查向集中管辖法院集中。[7]当前,人民法院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体制。
(三)审判队伍问题 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审判队伍的考验是现实的,也会越发凸显。比较各国设立行政法院的三大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建立一套受其监督指导的专门行政法院系统最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行政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初审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法院所在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审判质效问题 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试点首先需要评估的是审判质效提升问题,主要包括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三个方面。【中文关键词】 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行政审判,专门法院 【摘要】 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已经在全国法院全面铺开,各地改革试点路径和做法有共性也存有较大差异。审判效率评估的是案件集中管辖后,是否出现了案件大量积压,是否出现了大量超审限案件。
行政案件集中了,而行政法官却难以集中,这将导致多年培养的行政法官骨干流失,必然对行政审判专业队伍造成致命伤害。上述规定为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试点方案和样式相对较多 从获批推进此项改革的法院看,主要有全部试点、局部试点、类案试点三种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是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诉讼便利换取司法公正。
应当说,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未作大的调整情形下,这种经常性调整集中管辖法院,有助于切断集中管辖法院与当地政府之间形成新的干预联系。(六)区域治理问题 行政案件的申诉信访比率远高于其他审判,特别是将信访案件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也会有大量行政申诉信访案件进入诉讼渠道。
[10]从世界范围看,对政府行为的司法监督,有英美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在诉讼中把政府作为普通民事主体进行审理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成立的独立行政法院模式,以及俄罗斯在最高法院下成立行政法院模式。审判效果评估的是办案效果,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提出的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标是否得到实现。这样铁路两级法院在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上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管辖体系。因此,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中,应当想方设法把行政法官留住,而不是放任流失。
比如,浙江省衢州市中级法院在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柯城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后,人民法院还依然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那么可以说这种集中管辖并没有完全达到改革预期目标。
尽量让当事人就地参与庭审,不用东奔西跑。也有试点地区提供其他立案便民措施。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递交起诉材料或坚持向当地法院递交的,当地法院应注明接收时间,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柯城法院。与之相反,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组织形式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一般都自认为这是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考虑,不是出于个人私利,因此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干预案件审理具有正当性。
一是在立案环节,有的试点地区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因此,在开展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过程中,推进区域治理需要着力加强三个方面联系: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与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非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党委、人大、政府及其社会各方面力量。比如,宁夏固原市中级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当事人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3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当事人坚持要求原管辖权法院受理的,原管辖权法院应当依法报市中级法院决定。一是仍由原管辖法院审理。
当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有的地方改革试点中,按推磨式方式经常性调整管辖法院。其中,对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干扰导致司法不公,产生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三案问题,更多地是出于个人私利以隐蔽方式出现,而对行政案件更多的是政府及其部门以组织形式公然进行干预。
因此,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目标旨在解决公正司法问题。因此,行政案件应该是跨行政区划法院重点管辖的特殊案件。
(一)试点地区分布广泛 此次纳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法院从地域分布看,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都有一些法院参与此项改革试点工作。当事人对集中管辖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由受理法院上报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按规定指定本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